馬文林“聚眾扰亂社會秩序、非法拘禁”案始末
* 社會調查 *
* 中共國務院接待站、伙同被告逞凶捕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許,在北京中共中央、國務院上訪接待站,一位胸
前工作牌為三○六號的女工作人員走到陝西省子洲縣上訪的農民代表跟前,問﹕“
誰是子洲來的馬文林﹖”馬文林回答說﹕“我就是。”女工作人員說﹕“請你跟我
到后樓來一下,我們有事要跟你說。”馬文林跟著這位女工作人員走到后院,女工
作人員叫來了兩名警察,然后對馬文林說﹕“你因涉嫌非法拘禁,受到子洲縣公安
局通緝,我們接到通知拘留你。”隨后,她就叫北京市公安局十三處的兩名警察將
馬文林帶走了。
兩名警察沒有出示任何工作証件,也未出示拘捕証,馬文林表示沒有出示任何有
效証件就不能跟他們走,兩位警察就連推帶搡,隨即拳腳相加。馬文林當即被打得
左眼失明,牙齒掉了十三顆,腰帶被扯斷,他隨身帶的白毛巾擦上了大片的血跡,
兩個多月后家屬見到他時,他的眼睛還是青的。
馬文林隨后被送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十三處看守所,看守所一位女負責人看見他被
打成這樣,令拘捕他的公安人員將他帶到醫院診斷檢查,但兩個公安人員在醫院找
了個他們認識的行政人員,隨便填寫了一個“傷情輕微”的証明,搪塞了事。
在十三處看守所被拘留的五天里,馬文林沒有受到任何司法人員的審訊。作為一
個法律工作者,馬文林怎么也想不明白,子洲縣公、檢、法机關就是他們進京上訪
的被告之一,中辦國辦上訪接待站怎么連問也不問他們一下情況,就將他拘留了﹖
在他們上訪的情況下,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上訪接待站僅憑另一方的“通緝”(根本
沒有出示書面通緝令),就將他拘留,這公正嗎﹖
五天后的七月十二日,到達北京的子洲縣公安局副局長艾長江、刑警隊長劉生朴
才向馬文林出示了逮捕証,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將馬文林逮捕押回子洲。十三日
,縣公安、檢察人員對馬文林進行了聯合審訊,沒有出示任何有罪証据。他們并沒
有把馬文林關押在子洲,而是關押在鄰近的綏德、米脂等縣看守所。
* 官匪橫行子洲縣、農民求助馬文林
馬文林一九四二年四月生于陝西子洲縣駝耳巷鄉李家渠村,由于家境貧窮,他靠
打短工念完了小學和中學。一九六一年,他考入陝西師范大學中文系,由于無錢買
車票,他有几個假期都不能回家与親人團聚。畢業后,一九六六年他被分配到延安
,先后在延安中學、姚店中學、延安三中任教,一九八五年加入中共,一九八八年
被評為中學高級教師。由于個人的愛好加之廣博的學識和扎實的文學功底,他經常
給報刊投稿,屢被采用,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八十年代中期,他被延安地區抽調,
參加“中國國情叢書延安卷”的編撰工作,不少親友老鄉慕名找他代寫訴狀,他因
此學習了許多法律知識,以后逐漸發展到代理法律事物。
九四年春天,他經過延安地區司法局組織的統一考試和政審,獲得了司法部印制
、地區司法局簽發的“法律服務執照”,職務是“法律工作者”,單位挂靠在延安
市南市法律事務所。他先后代理過數百件法律案件,其中有他的家鄉子洲縣党政干
部陷害舉報貪污巨額公款行為的干部的冤案。
一九九七年春節期間,馬文林在回子洲李家渠老家探親時,有數十位農民到馬文
林家,紛紛反映農村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非常嚴重,干部貪污揮霍、任意打罵
、關押農民,農民們到鄉上、縣上反映了許多次都不頂事,忍無可忍,求告無門。
鄉親們對他說﹕“你在延安給人家打官司,家鄉的人被關、被打,你就不能給打官
司﹖”鄉親們眾口一詞,強烈而迫切地要求馬文林替他們出主意、想辦法,作他們
討公道的法律代理人。
通過鄉親們的反映,馬文林認為駝耳巷鄉農民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几個方面﹕
一、縣、鄉干部官僚主義嚴重,為夸大“政績”,任意虛報經濟發展數字,特別
是年人均純收入。一九九五年,整個子洲縣遇到百年不遇的自然災害,先是二百多
天沒下雨,庄稼种不進去,七月份下了場透雨,剛把种子播种上,又連遇几場特大
暴雨、冰雹,出苗的庄稼被水推、被雹打得所剩無几。這一年霜凍又來得早,全年
几乎顆粒無收。縣政府在給上級的報告中稱這一年“數災并發、損失慘重、屬絕收
災年”,但縣上“統計”發布的年人均純收入竟達七百三十九元(實際不到二百元
)。由于這個基本數字的虛夸,造成了以這种數字為基數的各种稅費被不合實情地
增加數倍,老百姓稱之為“大災大增收”。
二、亂集資、亂攤派,縣、鄉、村層層剝皮。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陝西省政
府的規定,縣政府只能給鄉下達農業稅、特產稅、農田水利建設補償費收繳任務。
九六年子洲縣政府給駝耳巷鄉下達的這三項稅費額為二十万四千九百三十四元,而
鄉政府給各村下達的十三項稅費共計五十七万四千五百五十六元(不包括村提留)
。另外,像工商稅、屠宰稅,按人頭平攤﹔子洲縣本屬農業區,國家根本不征收畜
產稅,但駝耳巷對每只驢、豬、羊分別征收十元、十元、五元﹔還有窯房稅,每孔
(間)收取四十元到七十元不等﹔計划生育該結扎的不要求結扎,誘騙計生對象一
次次地交罰款,沒有違犯計生政策的也強令交罰款﹔還有名目繁多的耕地占用稅、
民兵教育費、栽樹費、气象服務費等等,實在叫不出名堂了,就叫做零散稅。按照
駝耳巷鄉政府下達的稅費總額,非法亂攤亂收金額達四十九万零四百二十二元,是
按國家政策、按農民實際收入應繳稅費額的六倍多﹗
三、鄉、村干部貪污嚴重。鄉、村的預算、決算、稅費征收額根本不經村民大會
討論,村民們也沒有見到稅費“明白卡”,鄉村干部收稅收費不出据合法的單据,
只打個白條,有時甚至連白條都不打,在自己的小本上記一下就行了。九六年鄉政
府強行收取九万多元,專項平整三道溝的黃土路面,實際只花了不到四万元﹔鄉統
籌教育附加費九六年向農民和在校生共收取十二万元,根本未用于鄉村兩級辦學之
用﹔鄉政府年年收取水利補償費,僅九六年就收取了六万三千九百元,而多年來水
利設施從未維修過﹔從一九九三年以來,鄉政府收取義務兵家屬优待金,而應給軍
屬的兩万八千多元优待金,軍屬們一分也沒見到。
四、駭人听聞的人身及財產侵犯。收稅費往往是鄉干、村干、警察、計划生育專
干等聯合行動,到了農民家,報出數額,伸手要錢,根本不容農民詢問。稍有遲緩
,立馬罰款,再敢理論或討要正式的統一稅票,罵聲未落,拳腳已上身。再若反抗
,繩子綁,銬子銬,拉到鄉政府或綁在電杆上繼續凌辱毆打,或關入窯洞里拘禁,
少則一兩天,多則十几天,交了罰款放人。駝耳巷鄉政府為拘押農民,專門騰出了
一孔窯洞,抓來“抗稅”的,不分男女老幼,統統關在這孔窯里。“法制日報”記
者曾在這座黑牢前為被非法拘禁過的農民拍過一張合影,有二十多人。有時鄉干部
到拘禁窯里毆打農民,怕外人听見,就把搶來的錄音机放開,掩蓋其毒打聲和農民
的慘叫聲。如見農民交不出稅費,拆門撬窗,搶走財物,從被褥、農机具、糧食到
電視机、收錄机、自行車、縫紉机,甚至雞蛋,見什么搬什么。農民因此有的被打
殘廢,有的被逼得精神失常,有的庄稼撂荒,糧食被盜,有的家產損毀殆盡,有的
被罰被騙重債纏身,有的上吊服毒自殺。從九四年以來,像這樣被殘害的農民在駝
耳巷鄉有三百多人。
五、官官相護,求告無門。從一九九六年起,駝耳巷的農民就多次向縣、地區、
省党政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負擔過重和鄉村干部的上述問題,但有關領導一再壓案
、拖案,置之不理,結果不但問題沒有得到認真查處,而且是“稅費越告越多,干
部作風越反越坏”。有的反映問題的農民還受到打擊報复。一九九七年春天,駝耳
巷農民聯名舉報鄉政府干部,李家渠村党支部書記馬文斗也簽名參加,當即被鄉党
委書記免去支書職務。
* 運用共產法律、馬文林調動上万農民同官匪抗爭
在了解到這些情況后,馬文林毅然決定接受農民們的請求,向農民們提供法律援
助,幫助農民以法律為武器,維護自己的基本權益。為此,馬文林主要做了以下几
方面的工作﹕
一、不厭其煩,反复地宣講中共中央、國務院及陝西省、榆林地區的有關法律、
法規、政策等文件。馬文林始終向農民們講,國家和中央的政策、法規,是農民們
上告、上訴、減負反腐的法律依据,也是農民們捍衛自身權益的武器。就是在上告
、上訴与有關干部交涉、辨論時,馬文林依据的也主要是這些政策、法規。這些文
件主要有﹕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九六年十三號文件“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
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因加重農民負擔引發的案件要及時審理
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馬文林經常對農民說﹕“要
注意學習,學習中央文件,學習中央政策,學習法律﹔要多看中央的新聞,要掌握
中央的政策,要明白公民的政治、經濟、人身權利。”
他在農民的幫助下,把中央文件錄在磁帶上,在駝耳巷遇集時向農民播放,錄放
效果不好的片斷,他就親自宣講﹔他在老山 、李家渠、王岔、郭家溝等村農民商
討反腐減負問題的會議上,講話的內容,就是宣講這些文件。
二、代農民寫上告信、上訴狀。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駝耳巷一万多農民聯
名簽署向縣政府和社會各界發出的他們的上訪書面材料 ---- “血和淚的控訴”,
這份材料近万字,披露了駝耳巷鄉干部加重農民負擔、殘害無辜群眾的事實。一九
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駝耳巷鄉郭加選、馬子軍等一万多農民向子洲縣人民檢查
院提交控告書,控告當時的鄉党委書記白治生等六位干部貪污受賄、非法拘禁、毀
坏財物的行為,要求立案偵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一九
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駝耳巷鄉馬文周、馬登科等一万多農民向陝西省人民檢查院
提交控告書,控告時任子洲縣委副書記任怀業、子洲縣公安局局長張建雄等四名干
部非法拘禁、報复陷害、妨害選舉的行為,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恢复被害人
的政治名譽,賠償一切損失。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全鄉又有一万零一百六十八名
農民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狀,要求追究子洲縣及駝耳巷鄉政府一九
九六年冬多收農民錢款四十九万零四百二十二元以及非法拘禁、毆打農民的刑事責
任,清退多收的錢款,賠償有關的損失。這些上訪、上訴的書面材料,主要是由馬
文林經過調查分析后執筆完成的。
三、參加上訪、上訴。駝耳巷農民為解決干部肆意攤派和拷打拘禁的問題,起初
是使用傳統的上訪上告形式,裴家灣鄉一万兩千多名農民起訴鄉政府得到榆林地區
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駝耳巷鄉的農民也受到啟發,通過法律的形式聯名起訴鄉政
府。然而,由于中共榆林地委書記斥責說﹕“司法机构審理農民上訴,是糟踏政府
形象,是典型的司法腐敗﹗”有關部門也作出規定,法院從此不再受理農民的這一
類訴訟,駝耳巷的農民們又被迫轉入無休止的上訪、上告之中。到縣、到地區、到
省、到北京,所有這种上訪、上訴,馬文林都參加過。他被中辦、國辦信訪接待站
誘捕,就是在第二次進京上訪時發生的。
農民們湊錢集資打官司很艱難,他隨農民代表上訪上訴,住最便宜的旅店,吃最
簡單的飯,經常舍不得買水喝,用自備的水杯帶水解渴。如果在這期間他在延安代
理其它案子,經濟收入多少且不說,起碼不會受這种罪。
四、直接与有關領導商談交涉。一九九七年十月,磚廟鄉農民喬增級、常文明將
中央十三號文件和“陝西省計划生育條例”錄在磁帶上,准備在遇集時向農民播放
,子洲縣公安局把喬、常二人拘留十五天,中央文件、磁帶和喇叭沒收。馬文林得
知此消息后,親自到縣委找當時的中共子洲縣委副書記任怀業交涉,要求釋放被拘
留的農民,歸還沒收的物品。然而子洲縣有關部門仍然濫用職權,拘捕參加反腐減
負、上訪上訴的農民。為此,馬文林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和一九九九年五
月二十六日,又主動与任怀業通電話,要求釋放被捕的無辜農民,希望能夠緩解矛
盾,通過協商處理,實現安定團結的局面。
馬文林作為法律代理人的這一系列工作,使駝耳巷農民對反腐減負、維護自身權
益的斗爭看到了出路、看到了希望。向馬文林訴說苦衷、要求馬文林提供法律代理
的由最初的五個村很快發展到二十多個村,農民達一万多人。農民們選出隊代表,
隊代表選出村代表,村代表選出鄉代表,認真核實上訴上訪的每一個事件、每一個
數据,掌握好中央和國務院的具体政策,使反腐減負抗爭始終保持在理性、和平、
有序的狀態。
子洲農村非常缺乏有膽有識,敢于為農民維權斗爭提供法律支持的律師,一听說
駝耳巷有個馬文林,真心誠意為農民打官司,附近四鎮八鄉的農民絡繹不絕地找到
馬文林訴苦討教。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子洲縣七個鄉鎮的二百多位農民代表
,在苗家坪鄉王岔村集會,商討反腐減負事宜。馬文林也參加了這次會議,并應与
會代表的要求,在會上宣講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精神。這
些代表回到各鄉各村后,也仿照駝耳巷鄉農民的做法,核准事實,聯名就縣鄉政府
虛報人均純收入、任意攤派、打罵關押農民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退還非法收
取的各种稅費,賠償農民的經濟及精神損失。其中﹕
苗家坪鎮五千四百八十三位農民,要求退還非法收取的十九万零三千一百六十四
元﹔
淮宁灣鄉三千四百四十二位農民,要求退還非法收取的七十四万三千元﹔
李孝河鄉五千四百位農民,要求退還非法收取的五十三万三千八百五十九元﹔
磚廟鄉一万零一百五十九位農民,要求退還非法收取的一百零四万一千七百六十
九元﹔
馬蹄溝鎮一万兩千多農民,要求退還非法收取的一百八十五万元﹔
電市鄉五千四百一十五位農民,要求退還非法收取的一百二十五万四千三百七十
九元﹔
周家圪嶗鄉五千多農民,要求退還非法收取的九十一万四千六百一十元﹔
三川口鎮一万零八十五位農民,要求退還非法收取的一百八十六万一千三百零五
元﹔
馬文林應聘擔任了這些鄉鎮農民訴訟的法律代理人。
* 共產王法官匪嘴巴大、宣講中共文件被認定為“聚眾鬧事”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子洲縣六万八千多農民聯名提交刑事附帶民事控告書,控
告中共子洲縣委副書記任怀業、白范勤,公安局長張建雄及上述几個鄉的党政主要
干部,在九四年至九八年間向全縣農民非法多征收及罰款一千多万元,農民被毆打
、拘押、游街、搶奪或毀坏財產的達一千多人,對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農民打擊壓
制,報复陷害。控告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為受害人恢复名譽,賠償一
切經濟損失。這也是農民代表進京上訪的主要內容。
子洲農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行動,始終受到中共子洲縣委及縣政府的打壓。在
對敢于斗爭的廣大農民進行利誘、恐赫、打罵、拘押的同時,縣党政机构把打壓的
主要目標放在積极堅定的農民代表和法律代理人上。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日,馬文林在駝耳巷集市上宣講了中共中央國務院減負文件
后,第二天,即十一月三日,馬文林及二十多位農民代表就被子洲縣公安局在駝耳
巷鄉政府傳訊。公安干警宣布說﹕“前一天的宣傳活動是非法集會,是違法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馬文林到磚廟鄉新庄科村訪友期間,應當地農民的詢問,講
解了中央的有關文件,并贊成農民代表到集市上宣傳中央文件。結果,尚未進行宣
傳活動,農民代表喬增級、常文明便被縣公安局以“未經縣委批准,宣傳中央文件
”的罪名行政拘留十五天,他們的中央文件、喇叭等被沒收。副縣長當眾稱“馬文
林是個詐騙犯”,縣委副書記任怀業在常委會上表示﹕對馬文林要立案查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子洲縣几個鄉鎮的二百多位農民代表,在苗家坪鄉王
岔村聚會,學習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及時審理農民負擔
過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以及江澤民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講話,商議依照法律程序
提起訴訟事宜。縣委副書記任怀業、白宜勤指使公、檢、法數十名干警深夜出動,
抓捕了農民代表王有會、王繼有、王繼貴、景仰會及景仰會年僅十五歲的儿子景文
衍,搜查了他們的住宅,沒收了中央文件。任怀業宣布對這几位農民代表刑事拘留
,又指派公安警察到延安抓捕馬文林,由于廣大農民掩護轉移,未能捕到。在此前
后,任怀業、白宜勤下令逮捕了駝耳巷農民代表馬文周的儿媳劉玉梅、侄儿馬忠義
,將農民告狀發起人馬文斗毒打凌辱后拘留十五天。
一九九九年初,新組成的子洲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指示子洲縣公、檢、法三
机關成立聯合辦案組,快立、快查、快判決,以“建立一個新的鄉政府秩序,新的
縣政府形象”,有二十多名積极參加上訪上訴的農民代表被拘捕或取保候審。面對
這种局勢,農民代表和馬文林認為只有加緊向上級党政机關反映情況,說明事實真
相,才能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惡化,才有希望解決問題。因此,他們多次到省府西安
、到首都北京上訪。他們沒有料到,卻出現了本文開始講述的情況,馬文林在北京
中辦、國辦上訪接待站,被工作人員誘捕。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被捕后被關押了一百一十多天的馬文林接到子洲縣法
院通知﹕十一月一日開庭審理他涉嫌扰亂社會秩序、非法拘禁案。然而開庭日期先
是推遲到十一月三日,又推遲到十一月九日。在這期間恐怕不屬時間巧合的是﹕十
月三十一日,子洲縣法院作為交換取証材料,從馬文林委托的律師馮學文處要走了
馮查取的所有的証人証詞,這些調查材料后來又被檢查院要去了。也就在十月三十
一日同一天,司法部門聯合出動五輛警車,沒有出具任何拘捕証件,將向馮學文律
師提供証詞的六名証人從家中帶走,押到子洲縣公安局,經公、檢、法三個机關分
別審訊后,于十一月一日中午其中的二人取保候審,四人被刑事拘留。經如此措施
后,律師在庭審舉証質証時發覺,這些証人的証詞与原先向律師提供的証詞完全變
了樣。
子洲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認為馬文林的行為构成聚眾扰亂社會秩序罪和非法拘
禁罪,并且是主要組織者和策划者、指揮者。子洲縣人民法院依照檢察院的公訴進
行了“審理”。檢察院列舉馬文林构成扰亂社會秩序罪的“事實”主要有﹕他一九
九七年十一月二日在駝耳巷集市上宣講中央文件﹔十一月三日在老山 宣講中央文
件,以及隨后縣公安局傳訊他和二十多位農民代表時,他和農民代表“無理糾纏和
起哄”,“干扰了公安干警的調查工作”﹔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他到磚廟鄉宣傳中央
文件﹔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他參加了七個鄉鎮二百多農民代表在苗家坪鄉王岔
村舉行的“非法集會”,在會場作了宣傳。
馬文林的律師反駁說﹕馬文林根本就不是這些活動的策划者和組織者。甚至在駝
耳巷、磚廟宣講中央文件,根本就沒有召集、組織集會,即便是事先召集的集會,
也是由農民代表召集組織的,馬文林只是一個參加者、宣講人。宣講中共中央文件
,只能穩定社會秩序,怎么能是聚眾扰亂社會秩序呢﹖起訴書不說縣鄉政府肆意攤
派和毆打農民的事實,有意避開農民集會學習中央文件,要求減輕非法攤派的內容
不談,抓住所謂的“非法集會”的形式而大作文章,這是有意加罪。子洲縣肆意攤
派,拷打關押農民不是一鄉一村一戶的問題,農民依法有組織地進行調查登記,上
訪上訴,這是他們的權利,是他們理性、有序的表現。
起訴書列舉馬文林“煽動農民扰亂社會秩序”的另一個“罪証”是“農民上訪,
嚴重扰亂了地委机關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這里
所指控的事件經過是這樣的﹕裴家灣鄉的農民代表就減負問題向省紀檢委糾風辦反
映過几次,糾風辦批示榆林地委解決,榆林地委一直不予解決。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上旬,農民代表決定聯絡駝耳巷、淮宁灣兩個鄉的農民上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
九日,駝耳巷、裴家灣、淮宁灣三個鄉的二百多位農民代表上午十一點到達榆林地
委,地委大門緊閉,直到深夜,也沒有領導出來接見農民代表。農民代表們在地委
門前与地委領導交涉了兩三天。這些代表又凍又餓,晚上私自搬了附近居民的煤塊
在地委門前的街巷里搭起火堆取暖,部分農民代表到地委机關食堂哄搶了飯食。
馬文林及律師反駁說﹕且不說榆林地委對農民反映的問題不予查處是否合法,也
暫且不論榆林地委在接待處理農民上訪中是否有不妥之處,就這一事件控告馬文林
而言,根本站不住腳。這件事發生時,馬文林根本就不在場,甚至沒有听說。馬文
林從十一月四日就离開了子洲回到延安,十一月底才從延安回到了子洲李家渠老家
。馬文林支持農民逐級向有關領導反映問題,但并沒有主張過火行為,到榆林上訪
,馬文林根本沒去。地委冷漠敷衍的態度,引發了農民的失控行為,也要由馬文林
負責嗎﹖
子洲縣檢察院起訴馬文林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据是這樣一件事情﹕駝耳巷鄉老山
村農民舉報該村帳務混亂,干部有貪污問題。縣委、縣政府派工作隊到該村整頓
。工作隊將單据帳表帶回縣里“清查核實”,一去几個月不見回音。在農民再三催
問下,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負責查帳的縣檢察院派了一名教師趙亮將帳表單据送
回老山 。因發現原始帳單有過改動,縣上又沒有做出清查的結論和處理意見,老
山 的几個農民就不讓趙亮返回縣上,要求他必須讓縣上負責審查帳務的人來了講
清楚才能准許其返回縣上。老山 的農民不許趙亮出村,可以在村里活動,吃飯、
睡覺都由村民監視。直到四百十四日縣檢查院干部到了老山 ,趙亮才被允許离開
。縣檢察院指控馬文林在四月九日老山 農民就此事向他請教時授意將趙亮扣住。
而馬文林辯駁說﹕這件事發生期間,他并不在老山 ,甚至沒有去過老山 。他
因家中有事,四月八日回到李家渠,四月九日早上返回延安,途經老山 村時,被
村民擋住車,只停了一兩分鐘,他連車都沒下,車窗玻璃都沒搖下來,怎么能詳細
地授意農民扣住趙亮呢﹖而且他經過老山 村時,已是趙亮被扣住的第二天,扣留
的事實已經發生,怎么說他授意指使﹖這個指控怎么能說得通﹖而且從情節上看,
老山 農民扣住趙亮,只屬于非法管制,与非法拘禁有本質的區別,非法管制在新
刑法中不构成犯罪。
馬文林的律師在辯駁中也進一步認為﹕行為人和咨詢人的責任界限應該分清,馬
文林作為一名咨詢者,不應為行為人的行為后果負責。這件事是否与馬文林有直接
責任,控方与被控方各執一詞,提供証詞的村民,受到公安机關的強制措施,出現
了向律師提供的証詞不同的証詞,有向馬文林推托責任之嫌。在証言出現分歧的情
況下,應傳証人出庭作証。然而,法官一直沒有通知証人出庭作証。法官在審理中
詢問律師時,只允許律師答是或否,不允許律師進一步闡述論証,當律師要求對等
的駁斥權時,被審判長制止。由于律師的質証權被剝奪,律師無法行使職責,在十
一月十日的庭審中,馬文林的辯護人馮學文、馬虎云當庭憤然退場。
子洲縣人民檢查院在起訴書中,還指稱馬文林“冒充律師,騙取群眾的信任”。
對此馬文林辯駁說﹕我經考試核定的職務是“法律工作者”,這与律師的區別絲毫
不影響代理法律事物,我根本沒有必要冒充律師。我先后代理過上百件案子,子洲
的農民就是因為知道我的這個情況,主動要求我做法律代理人的。最初農民到家找
我,要求我幫他們打官司,根本就沒有問我的法律職務。我根本沒必要,也從來沒
有去騙取什么人的信任才當上訴訟代理人。至于一些農民、同事、朋友稱我為“律
師”,那就像稱不是師傅的人為“師傅”、不是老師的人為“老師”一樣,是一种
廣義的尊稱,怎么能用來定罪呢﹖本文作者查看了馬文林出任法律代理人的八個鄉
的訴訟狀,其職務都明确地寫著“法律工作者”。
中共子洲縣委書記譚策吾在馬文林案判決前,就在子洲縣大會小會上說﹕“馬文
林打著為農民反腐減負的旗號,騙了子洲人民五万七千元錢....”經子洲檢查院和
法院核實,從馬文林代理農民訴訟案起到他被捕的兩年半時間里,馬文林總共花銷
當事人的錢是四千七百多元。据馬文林的家人介紹,鑒于農民的困難,馬文林在此
事情上自己還貼了一万多元。
馬文林在辯護中還提出了本案在執法上明顯違法的事實﹕
一、馬文林是九九年七月八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的,當時警方沒有出示任何証
件,而起訴書卻稱﹕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由子洲縣公安局逮捕﹔
二、向馬文林的律師提供証言的農民有六人在交換調查材料后被子洲公、檢、法
強行帶去訊問,其中二人取保候審、四人被拘留,這有威逼刑訊之嫌﹔
三、審判机關和檢查机關不考慮辯護律師的合理要求,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安排
開庭時間﹔
四、縣檢察院代理檢查員王海林,在本案中既參与偵察又參与審察、公訴,縣法
院審判員馮太琦,既參与偵察又是本案審判員、合議庭成員,這种違法性律師曾提
交建議書指明,但縣檢察院、法院都通知律師二人不予回避。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子洲縣人民法院以聚眾扰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拘禁罪,
判處馬文林有期徒刑五年。對馬文林的宣判被安排在一個死刑犯的宣判大會上,主
席台周圍是數千名調集來助威的中小學生,會場四周全副武裝的公安和武警人員環
繞戒備,如臨大敵。
從此案開庭審理的前一天到審理的兩天時間里,警察扣住了駝耳巷開往縣城的所
有運輸車輛,包括客運轎車、拖拉机、机動三輪車等。盡管這樣,還是有三四百農
民冒雨跋涉四十多里,赶到縣城,圍在法庭外面,收听審理的擴音廣播。
馬文林不服子洲縣人民法院判決,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榆林地區中級人
民法院上訴。
* 法律界質疑官逼民反、中央撐腰地方官匪更加囂張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應代理馬文林案子的陝西文生律師事物所的申請,陝
西省律師學會、陝西省法學會,邀請陝西省十多位著名刑法專家,在西安對馬文林
一案進行了研討。
西北政法學院教授穆鎮漢、張瑞幸、王昌學,陝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原主任段增
云認為﹕馬文林和農民代表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馬文林和農民代表沒有聚
眾扰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和行為表現。原因和結果是相關的,形式与內容是統一的。
一審判決將加重農民負擔的問題与馬文林和農民反對加重負擔的行為割裂開來,將
馬文林和農民代表宣傳中央文件的內容以及榆林地委上訪的目的內容,与活動的形
式割裂開來,只認定活動的形式,避而不談活動的內容,并進一步認定這些活動形
式對政府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以此認定馬文林构成犯罪是錯誤的。這實際是將干部
亂攤派、歐打拘押農民視為合法,將宣傳學習中央文件,反腐敗上訴上訪視為犯罪
。
馬文林作為駝耳巷等鄉農民的代理人,為農民出主意、想辦法,采取一定措施,
達到其幫助農民要求鄉政府退還多收的錢款的目的,他并未誤導農民,也未誘導農
民去犯罪。他的行為是合法的,是履行一名代理人應盡的職責。
張瑞幸教授認為﹕老山 村部分農民將趙亮留下,等檢察院人來。趙亮白天可以
自由活動,晚上有人陪睡,其間并無囚于一室,也無辱罵、歐打,這一行為并不是
非法拘禁的犯罪行為。馬文林作為代理人,与老山 村帳務問題亦系代理關系,他
更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武警工程學院教授張漢良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馬文林的“犯罪事實”均不是扰
亂社會秩序的犯罪事實。判決書中說﹕“馬文林辯解他給農民宣傳中央文件,幫助
農民學習法律、法規,純屬狡辯。”這里認定的“狡辯”,沒有証据可以支持。說
馬文林“借反腐減負之名”,那么,馬文林行非反腐減負之實的犯罪行為是哪些﹖
西北政法學院副教授楊旺年認為﹕法院一審時參与偵察的人又出庭支持公訴﹔參
与偵察的人員擔任主審法官﹔未傳對証言有分歧的有關証人出庭作証﹔判決書認定
辯護人放棄辯護,所有這些都是錯誤的。
張瑞幸教授說﹕“強收、歐打、上銬、關押、游街農民是否是事實﹖農民反映后
上面解決了沒有﹖農民為什么不能上訪呢﹖上訪中的一些行為是枝節。領導為什么
不主動解決問題呢﹖馬文林在農民告而不理的情況下宣傳中央文件,竟被定為違法
犯罪。不能“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段增云認為﹕不能把用司法工具懲治群眾當成維護社會穩定的手段。政府和基層
部門有問題,引起群眾不滿,從反映到反抗,只有解決干部的問題。利用法律懲治
群眾,這樣就本末倒置了,有什么公正﹖有什么法律﹖
穆鎮漢教授認為﹕這樣處理馬文林后,可能有几种法律后果。抓了那么多農民,
農民現在不敢鬧,但正當上訪上訴的路子被堵住了,問題得不到解決,將來可能才
要大鬧,這才可能影響穩定。
張漢良教授認為﹕一審判決書中,一些語言,如“煽動不滿情緒”、“打著反腐
減負的幌子”、“狡辨”、“披上合法的外衣”等,都不是司法語言,是大字報語
言,文革遺風。
王昌學教授認為﹕判決書中認定了農民上訪時的雞毛蒜皮的小事,以小事掩蓋了
主要矛盾,這是不對的,徹底搞錯了。混淆了有罪無罪的界限,政治和司法的界限
,這是本案定錯的關鍵。
研討會最終形成如下意見﹕
十位專家教授一致認為﹕馬文林不构成聚眾扰亂社會秩序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子洲縣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适用法律不當,審理程序違法,應依法予以
撤銷。
參加這次研討會的法學專家們,當天就把他們的意見和結論,以法律意見書的形
式,呈送給中共陝西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建國,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
任徐山林。他們在意見書中認為﹕子洲縣司法机關處理這一事件的做法是否得當,
還有再慎重考慮、研討的必要。此案已進入二審程序,尚未形成錯案,及時制止糾
正還能挽回影響。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做到不爭論、不新聞炒作,保持穩定。專
家們還認為,農民負擔過重,与鄉鎮政府机构臃腫有關,裁汰寺僧,不言減負,減
在其中。他們對精減机构和冗員、安置富余人員,提出了一些具体辦法。
專家們的這些意見,同時也及時轉達給了榆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然而,一九九
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榆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沒有通知被告家屬和律師的情況下
,到子洲縣宣布二審判決﹕駁回馬文林上訴,維持原判。而且更奇怪的是,判決書
署明的日期,竟然是專家們進行研討會和致信省委、省人大領導的同一天﹕一九九
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在北京被捕的馬文林和一同去上訪的六位農民代表,是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二日被
專程赶往北京的中共子洲縣委副書記王剛帶回子洲的。王剛向中共中央國務院信訪
接待站寫下保証﹕三個月內算清多攤農民的帳。至今,農民們也沒有看到縣委縣政
府對這個保証有任何付諸實施的行為,倒是在馬文林被捕后,有八位農民因反腐減
負而被判刑。
一九九九年,子洲縣又是一個旱情嚴重几乎顆粒無收有大災年,然而中共子洲縣
委書記譚策吾在全縣干部大會上競宣布﹕全縣人均純收入達到一千一百五十元。
二○○○年四月初,子洲縣各鄉鎮出現了一份官方不敢署名的傳單。傳單中說﹕
馬文林一案主犯被判處五年徒刑,其它有關人員也受到了法律制裁,這再一次表明
,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為非作歹、破坏穩定、危害社會的人絕沒有好下場。深刻反
思馬文林一案,可給人們有益的啟示。首先我們要堅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基本
原則,其次我們必須認清党和政府是人民的党和政府,其利益和廣大人民的利益是
一致的....
四月初的一天,中共子洲縣委書記譚策吾在苗家坪集市上,就著高音喇叭對農民
們講話﹕“群眾對政府及工作人員有意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舉報,甚至起訴控告
。鄉政府給農民打的白條,你們交到縣紀檢委來,縣里給兌現﹔有冤案錯案,給紀
檢委報案,給你們處理。縣委縣政府要加大反腐敗的力度....”
說話中間,鎮上有位叫田治枝的盲人循著聲音沖到譚策吾跟前,勵聲問道﹕“你
就是譚策吾啊﹖馬文林不是你給判了五年徒刑﹖你們干部那樣攤派,那樣打罵關押
農民,有哪一個被法辦了﹖你還叫農民反腐敗,你說的那不是假話﹖”
原作愚夫、二○○○年五月陝西發稿
注﹕文中的小標題系本刊編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