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理评中共“一国中国”白皮书
                                                          * 国际法研究 *

  * 前言

  今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一
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在内容上以强硬的语气对台湾提出新的武力威
胁,当时正值台湾举行总统大选竞选期间,这份白皮书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
关注与强烈反应。这是中共继一九九三年八月发表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
皮书後,再度就其所谓“台湾问题”发表的政策白皮书。比较前後两份白皮书,在
内容上并无新意,但在武力恫吓方面,却由以前“台湾发生内乱或宣布独立”和“
外国势力干预台湾”的“二个条件”增加成为“三个如果”,即“如果出现台湾被
以任何名义从中国分割出去的重大事变”、“如果出现外国侵占台湾”和“如果台
湾当局无限期拒绝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两岸统一问题”等情况,依中共这份新白皮书
所言,中共“只能被迫采取一切可能的断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来维护中国的主
权和领土完整,完成中国的统一大业”。
综观此份白皮书内容,中共认为“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民
国实际上始终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台湾不可以中华民国的名义自立
为一个国家”,并对所谓的“台湾分裂势力”扩张解释,认为台湾当局的修宪、释
宪、立法等作为,都是“用所谓“法律”形式实现在“中华民国”名义下把台湾从
中国分割出去的图谋”等,来强调其所谓“一个中国原则”;但若以公正客观的国
际法理检视白皮书对“一个中国的事实和法理基础”所作的陈述及主张,实在存着
许多疑点和破绽。是以本文拟由国际法观点切入,以指出中共“一个中国”白皮书
的谬误。

  * “一中”白皮书的背景及内容

  在如何以国际法观点评述中共“一个中国原则”白皮书之前,首须了解中共发表
该白皮书的背景与内容。
  1.“一中”白皮书之背景:
  中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所发表的“一个中国”白皮书,
乃是中共首次以政府文告的方式,详细、系统、全面地向国际社会大肆鼓吹“一个
中国”原则的基本立场和政策,以及对两岸关系及在国际社会中坚持“一个中国”
原则若干问题的态度。因此深究中共发表“一中”白皮书实有针对台湾情势、国际
情势、及其大陆内部情势等三个策略目标,归纳如下∶
  a.针对台湾情势
  第一、因李登辉於去年七月九日就两岸关系阐述为“特殊的国与国关系”,为避
免该论点继续发酵,中共的“一中”白皮书乃於文内直陈“特殊国与国关系”即是
“两国论”,无非是图谋分裂,无异於选择战争。其目的即在企图迫使台湾当局收
回“特殊的国与国关系”的主张,并认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
  第二、选择台湾举办总统大选之际发表白皮书,目的在於企图影响中华民国第十
届正、副总统的选举结果,逼迫台湾选民不得选择特定候选人,以利中共“促统防
独”的政策目标。
  第三、藉由刻意重申“一个中国原则”的强硬立场,强调“一个中国”是两岸和
平统一的前提与基础,企图为今後两岸关系的政治定位、互动基础设定框架,迫使
中华民国新任总统必须在中共所规范的游戏规则下恢复协商谈判,否则,暗示台湾
必须在和平与面临战争中做出抉择。
  b.针对国际情势
  第一、以“一中”白皮书向国际社会再度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拥有主
权的主观愿望,希望各国能够尊重,并意图利用国际社会“承认”、“认知”、“
了解”中共所谓“一个中国”原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予中共以对台湾进
行政治兼并与武力侵略的正当藉口。
  第二、对美国支持台湾加入TMD(战区导弹防御系统),及美国众议院无视於
中共的反对,於二月一日通过“台湾安全加强法案”,中共均认为美国介入台海安
全问题事属干涉内政,企图藉由重申“一个中国原则”,强调台湾问题属中国内政
,外国无权干涉,来向美国示警、挑衅,甚至暗示不惜与美国一战的决心。
  c.针对大陆内部情势
  第一、随着香港、澳门相继回归後,中共对统一已有急迫感,加上台湾举办全民
直选总统,加深国际社会对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的印象,於是中共急欲以“一中”
白皮书的“三个如果”来解决台湾问题。
  第二、企图以“一个中国”原则、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将美国、台湾作为假想
敌,来加强大陆民心的凝聚力,转移大陆人民对於中共统治下之高失业率、官员贪
污腐败、镇压法轮功人士、打击政治异议份子、以及侵犯人权的不满情绪,以求巩
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2.“一中”白皮书之内容:
  中共“一个中国”白皮书全文约一万一千字,除前言、结束语外,共分五个部分
:
  第一部分为一个中国的事实和法理基础。包括: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个中国原则的产生和基本涵意。
  第二部分为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一个中国原则是
中国政府对台政策的基石、祗有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才能实现和平统一、中国政府积
极地真诚地努力争取实现和平统一。
  第三部分为中国政府坚决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包括:台湾分裂势力蓄意破坏一个
中国原则;中国政府坚决捍卫一个中国原则。
  第四部分为两岸关系中涉及一个中国原则的若干问题。包括中国领土和主权没有
分裂、海峡两岸并非两个国家、坚决反对以公民投票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
地位、两德模式不能用於解决台湾问题、所谓民主和制度之争是阻挠中国统一的藉
口。
  第五部分为在国际社会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若干问题。包括台湾无权参加联合
国及其他祗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与中国建交的国家不能向台湾出售武器或
进行任何形式的军事结盟、中国政府以一个中国原则对待台湾的对外交往活动、中
国政府保障台湾同胞在国外的一切正当、合法权益。

  * 从相关国际协定与法理评“一中”白皮书

  审视中共“一中”白皮书的第一部分有关“一个中国的事实和法理基础”内容,
不外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条款”、“联合国大会之二七
五八号决议”、“中国与他国建交公报”等文件为根据,主张“有关台湾的全部事
实和法律证明,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详细检视和理解有关台
湾主权的相关国际协定等资料,就不难察觉其中存有极大的破绽和疑点,兹就由国
际法理论之层面评述“一中”白皮书中“一个中国的事实和法理基础”之谬误。
  1.“马关条约”和中国向日本宣战的片面废止
  根据一八九五年满清中国与日本所签定的“马关条约”,条约中正式将台湾(包
括澎湖)永久割让给日本,依当时的国际法为合法有效的割让,台湾乃成为日本的
领土。时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中华民国正式向日本宣战,并同时宣布全面废
止与日本之间所有一切条约,包括“马关条约”在内。中共在“一中”白皮书中即
引用此项“中国对日宣战布告”片面废止“马关条约”之声明,而认为台湾已属於
“中国”所有。然而就国际法而言,是禁止片面废止国际条约的,特别是有关领土
割让、主权转让的条约,更是不能因缔约国双方发生战争而由单方面宣布废止的。
所以基本上,一旦在“马关条约”中以条约文字明确指出:“台湾的法律主权授予
日本”,那麽以国际法的观点,在国际法尚未承认於战时有单方面废止条约之权利
前,日本仍拥有对台湾的主权。即或片面废止有效,亦系中华民国所为,其时中华
人民共和国不知何在?
  2.“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
  一九四三年,中华民国、美国、英国三国元首蒋介石、罗斯福与邱吉尔共同发表
“开罗宣言”,指出中国被日本“所窃取”的领土,诸如满洲、台湾、澎湖,在二
次世界大战结束後都必须归还中华民国。至一九四五年“波茨坦宣言”再度确认“
开罗宣言”的实现。但“开罗宣言”并未被其他国家所认可,於法的角度言,它只
是一个普通的“意图声明”(Statement of intent ),即只是三个与会国承诺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後,使台湾、澎湖重新回归中华民国。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日本的投降文件表明接受“波茨坦宣言”的规定,但“波茨坦宣言”对於台湾、澎
湖主权的转让并未设定期日,同时也没有明确的条款提到转让的任何事项,虽然“
波茨坦宣言”具有成文形式,但它并不是以法律形式而草拟,且没有领土所有国日
本的参与,因此同盟国否认了“波茨坦宣言”的拘束力。故而,在“开罗宣言”、
“波茨坦宣言”和日本投降文件中,有关台湾、澎湖回归的声明虽然法律效力不强
,但截至现今为止,基於国际法之占领原则、时效原则、使交战国於战争结束後以
占领地为领土原则等三大原则(三项原则於後章详述),台湾确属中华民国的有效
管辖地。
  3.“旧金山和平条约”和“中日和平条约”
  “旧金山和平条约”乃於一九五一年由同盟国和日本所签订的,而“中日和平条
约”是於一九五二年由中华民国和日本签订的。这两份条约的法律效力自然在前述
“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之上;尤应注意者,是“中日合约”第二条,即以
明确地指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同时在双
方的换文(Enchange of notes )第一条中,日本就明白表示,是对中华民国放弃
的。换言之,由“旧金山和约”和“中日和约”这两个条约中,明白反映的事实是
:台湾自日本脱离,但并未让与或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归属“中华民国
”所有,这也是中共为何在“一中”白皮书略而不提“旧金山和约”及“中日合约
”之故,因为此两份和约效力在“开罗宣言”之上。根据以上有关台湾主权的法律
事实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於台湾主权的诉求,无论
是根据“马关条约”的片面废止、“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的声明、或是“
旧金山和平条约”和“中日和平条约”的规定,在国际法上是不能成立的。
  4.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
  按中共在“一中”白皮书所述,中共“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建立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须注意的是中共所述的是“建国”,所以其与中华民国的关系不是政府的
继承,而是国家的继承概念。然而事实上,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仍在广州,所以国
际上从此有所谓的“两个中国”问题出现,中华民国政府是至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八
日才正式迁至台北,并且为当时美国、法国、日本等绝大多数国家所继续承认,并
在联合国中继续代表中国。直到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七
五八号决议,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但应注
意的的是,第二七五八号决议是为解决中国代表权问题所产生的,即决定究竟应以
“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来代表中国,也就是说该决议只是确认了“中
国代表权”的问题,而不是决定“台湾主权”的问题。只因依现代国际法原理、台
湾并非联合国所拥有的“托管地”(Trusteeship ),而是属於“中华民国事实管
辖之地”,联合国大会当然无权利决定台湾主权归属;何况未获得中华民国政府及
人民同意即决定台湾主权归属,更违反联合国一向坚持的住民自决原则,就联合国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国是依住民自决原则独立建国,当然不可能做出“台湾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一部份”的矛盾决议。
  所以中共在白皮书中引述之“一九七一年十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二七
五八号决议,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席位
和一切合法权利”,作为主张“一个中国”原则和对台湾主权的前提,显然扭曲、
误导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仅是确认“中国代表权”问题,而不能构成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台湾领土主张的明示或默示承认。
  5.中共与他国之建交公报
  中共在“一中”白皮书中所记:“目前一百六十一个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
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并承诺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处理与台湾的
关系”、“中日两国签署联合声明,宣布建立外交关系,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於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中美发表建交公报,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祗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
部分”。
  若以国际法理与事实,加以验证中共白皮书上述所言,根本是自说自话,误导视
听,兹举数例以为佐证:
  第一、依联大第二七五八号决议,在法理上确认中共才能代表中国,这是一个中
国政策必然之结论,世界各国对此并无疑义。然而该决议并未就中共对台湾主权有
所表示:就台湾主权而言应参照各国就二九五八号决议之投票立场以及一九七○年
十月到二○○○年中共与一百二十三国建交公报,有三分之二怀疑或不接受中共对
台湾之主权。例如:加拿大与中共之建交谈判长达廿个月,其中症结正是中共要求
加国承认其“对台主权”,加国却拒之甚坚,声称加拿大若对中共之领土主权范围
加以界定,乃“既不适当,也不符国际惯例”之举。最後双方妥协,以加拿大□注
意到(Notice)中共对台立场,而非用“承认”(Recognize )中共对台立场,才
结束此一纷争。但两天之後,一九七○年十月十五日,中共又发表了与赤道几内亚
的建交公报,却支字不提“台湾问题”,由此可见中共对此事之差别处理。
  第二、至於日本因早自一九五一年之“旧金山和约”与一九五二年之“中日和约
”已放弃对台湾、澎湖之主权,所以在中日建交公报中,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至於涉及台湾主权方面,也只用“理解和尊重”(
Comprehend and Respect)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
尤应注意者,日本所谓的“理解和尊重”在国际法上并无存在的法律义务,所以也
就无“承认”中共对台湾拥有主权的法律义务;同时日本迄今对中共对於中华民国
的继承并未完全的承认,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日本“光华寮”的例子,这是一个迄今
尚未完全定案的实例,所以未能结案的原因,就是因为日本法院对於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於中华民国的继承,最多只肯采取“不完全的继承”的立场。
  第三、至於美国与中共签署之“上海公报”(一九七二年)、“建交公报”(一
九七九年)、“八一七公报”(一九八二年)等三个公报,其中对台湾主权部分,
亦仅以“认知”中国只有一个、台湾属於中国的一部份主张。尤应注意者在此处所
使用的“认知”(Acknowledge)一词,在法律上有特别意义,是不同於“承认”Recognize 的。同时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美国於一九七九年四月通过的“台湾关系
法”,这是规范台湾与美国之间关系的一部法律,依国际公法专家与美国宪法专家
咸认“台湾关系法”的效力与法律位阶,高於三大公报,因为:“台湾关系法”是
经由美国国会依立法程序表决通过,并经美国总统卡特签署公布实施的法律;而中
共与美国签定之“三大公报”,充其量只是一种“行政协定”(Executive 
Agreement ),是美国总统依其自身的外交权所宣布的,并未经过国会的表决通过
。而当时美国国会在审议“台湾关系法”时,其报告中还特别声明:“美国只是认
知中共对台主权的立场,并未同意”;同时在该法第四条明述:“一、虽无外交关
系和承认,应不致影响美国法律之适用於台湾,且美国法律应以一九七九年元月一
日以前相同方式,适用於台湾。二、本条前项所称的法律适用应包括但不应限於下
列各点: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时,此等条文应包括台湾,且此等条文应适用
於台湾”。由上可知中共在白皮书中的讲法,不但於国际法理与事实有所出入,并
且不受重要国家认可。

  * 从中华民国管辖台湾的事实评“一中”白皮书

  中共在“一中”白皮书主张对台湾拥有主权的声明,主张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
问题,是不正确的。因为从国家的四个构成要件∶人民、有效控制的领土、政府及
主权观之,台湾究竟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最大的关键是对台湾有效统治
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一九四九年十月建政迄今,不曾一日有效统治管辖过台
湾,是不容争辩的事实;且自一九四五年起,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权由以下三项国
际法原则,当可验证:
  1.占领原则:
  首先要指出的是国际法中的“占领原则”(The Rule of Occupation),所谓“
占领原则”系指在新发现或被废弃的领土上,做为主权国的意愿或意图,即有足够
的主权运用和表现,从而取得其所有权;而“持有事实”和“行政权的运作”是两
个构成有效占领不可或缺的要件。对此观点首以国际法学专家欧康耐尔(
D.P.O'Connell )的看法最具代表性:“日本放弃台湾领土主权以後,中华民国在
台的权利,将由交战国之占领形势转换成拥有其明确的主权。循此,中华民国便可
将台湾、澎湖的所谓遗弃地(Terra Derelicta )并入版图,因为尚无任何国际法
的学理能驳斥这种主张”。
  2.时效原则∶
  再者是依国际法学专家威尔森(G.Willson)及摩洛罗(F.Morello)的解释,中
华民国也可基於“时效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而拥有台湾主权
,因为一如他们的解释:“领土的主权可在一段时间内,未曾中断过且无人与其争
夺(Uninterrupted and Uncontested )的占有一领土而获得”;“中华民国透过
时效原则,对於台湾、澎湖有合法的权利,因为她对此地和平、继续地实际占领与
管理很长时间,亦谓中华民国由国际法的占有取得原则,取得其合法地位”。
  3.使交战国於战争结束後以占领地为领土的原则国际法中特别承认一项“使交战
国於战争结束之际以占领地为领土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 
),即如果战争结束後,战胜国征服领土之割让虽未成为和平条约的条件之一,在
法律上,此领土即可因其被战胜国持有、占据而被并入;因此国际法学专家劳德派
特(H.Lauterpacht )依此原则论定:在台湾这个案例中,中华民国於第二次世界
大战後将台湾并入其领域而占领之,并且运行有效的管辖权,从而中华民国除了自
己声称依据占领原则外,亦可主张适用“使交战国於战争结束之际以占领地为领土
的原则”,因为台湾领土主权的改变乃是由於战争。
  由此可知,在台湾领土主权上,中华民国於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後将台湾并入其领
域而占领之,并且运行有效的统治管辖权,虽然“旧金山合约”对移转台湾领土主
权缺乏明确的受益国条款,但依据前述三项原则,中华民国拥有台湾领土主权是属
合法、正当的,具备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
  另外,就中共“一中”白皮书所引用的“中国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
“波茨坦宣言”等文件主张台湾领土主权属於中国,若白皮书关於台湾领土主权属
於“中国”的论点是符合国际法的,那麽这些文件其中所指称的“中国”乃是“中
华民国”,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建立;
而且在领土国日本与中华民国签订“中日和约”放弃对台湾、澎湖的主权後,日本
国内的二项判决书,更证明了中华民国对台湾领土主权的地位:
  第一、在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东京高等裁判厅对赖荣进一案的判例中说:“至少可
以确定昭和廿七年八月五日条约生效後,台湾、澎湖诸岛归属中国,台湾人民依中
华民国之法令拥有中国国籍者,当然丧失日本国籍,应以中华民国国民等之”。
  第二、一九六○年六月七日,大坂地方裁判厅在张富久惠控告张钦明一案中说:
至少可以认定,在台湾之中华民国主权获得确立之时,亦即在法律上发生领土变更
之昭和廿七年和平条约生效之时,即丧失日本国籍而取得中华民国国籍。

  * 结语

  本文经由相关国际协定与法理之检验(马关条约与中国向日本宣战的片面废止、
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宣言、旧金山和平条约与中日和平条约、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
议、中共与他国之建交公报),以及中华民国管辖台湾的事实检验(占领原则、时
效原则、使交战国於战争结束之际以占领地为领土的原则),已经清清楚楚论证出
中共“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之:“一个中国原则具有事实和法理基
础,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九四九年中共建政後,已取代中华民国
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民国从此结束了
它的历史地位;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并未由此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至於中华民国和
中华民国政府,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
的一个地方当局....”全属昧於现实的片面之言,根本经不起国际法理及事实的检
验。
  再者,细看中共发表的“一中”白皮书,有感於其所提出的观点多有违反国际法
理、强词夺理的论点,难以说服两岸人民与获得国际认同,更遑论它所张牙舞爪的
恫吓词句;除非是此白皮书的撰写者与中共审稿当局全然不了解中国近代史的发展
过程,而且对於国际法的相关条文认识不清;否则就是打着“一个中国”的招牌,
以混淆国际与两岸视听,遂行并吞台湾之阳谋。
  因此,笔者在此愿作三点呼吁:
  第一、中共既然代表“中国”做为联合国之安全理事国,理应恪遵国际公法与国
际秩序,尤其更应搞清楚所谓的“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仅是确认“中国代
表权”的问题,而不是决定“台湾的主权”问题之真意,否则只会贻笑国际社会,
有辱“中国人”的颜面。
  第二、世界爱好民主正义之士,应认清中共在国际社会中一再制造麻烦、恣意践
踏国际公法的邪恶本质,一同抵制中共的暴行逆施,绝不能让在台湾的中华民国,
甚而国际社会成为其专制霸权下的受害者。
  第三、中国的统一,目的在谋求国家的富强与民族的长远发展,这是海内外华人
共同的愿望,也是全体中国人共同的责任,所以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正倾全力的依照
“国统纲领”,秉持民主对等的原则,在既有的基础上,以善意合作的精神,积极
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来解决“一个中国”问题;但在中共满脑子的“霸气”、
“征服”、“招降”的冷战零和思维下,一再以凶神恶煞的姿态,以动武威胁在台
湾的中国人,此种做法实为阻碍中国统一的“麻烦制造者”,亦是中华民族的罪人
。故在此愿诚挚呼吁中共当局应及早放弃霸权主义,同时把眼光放远,也把意识形
态暂放一边,以民主、和平、对等的理性态度,和中华民国为未来自由富强康乐的
统一中国,共同努力。

                    本文系蓝德公司国际关系研究员撰写、二○○○年五月收稿